雲林縣龍潭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105年9月13日家長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雲林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定為「雲林縣龍潭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二、保障學生在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
三、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四週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本會,以利連繫會務。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五條 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設班級學生家長會及家長委員會(得含常務委員會)。
第六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四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七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劃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 家長會設委員會,委員人數以全校家長人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得彈性調整之,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委員。委員會得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至五 人由委員互選之。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二人為副會長,會長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訂定家長會組織章程,處理經常會務及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選派家長委員一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等會議。
八、選舉一人參加教師評審委員會。
九、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條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一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家長會得聘顧問,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分享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四週內召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十五條 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六條 當屆第一次家長委員會由原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惟會中推選下列參與各項學校會議之代表時,應由新任會長主持會議:
一、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
二、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
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
四、其他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五款之規定選派代表。
前項各類代表應依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會議,並應有候補代表。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七條 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收費金額依照雲林縣政府教育局定之,但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本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本會管理,支用由本會自行辦理。
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後,由會長向下屆委員會報告。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第十九條 家長會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或學校提供計劃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業務,得置幹事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於每屆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陳報雲林縣政府教育處核備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會執行任務時,如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縣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進,如逾期未改善,縣府得逕予解散,經解散者,應由學校依照規定程序另行組織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章程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會解散後其財產歸學校所有。